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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为教育改革发展服务(西北大学 李 彬 陈安乐)
发布时间:2010-03-22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在高等教育新的发展阶段,高校发展迅速,学校规模扩大,新校区建设项目普遍,学校行政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 , 行政监察任务也相应加重。高校行政监察工作如何围绕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促进党风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是高校行政监察工作需要 研究的重要课题。当前,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的界定不够清晰;高校行政监察工作在机制设置、制度体系、管理措施等方面不够完善;高校行政监察工作和高校管理工 作的结合不够紧密,等等,这些问题影响着高校行政监察工作作用的充分发挥 。因此,加强高校行政监察工作,应该清晰界定、完善机制、同步推进。 一、      清晰界定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的地位、对象和职责 如何确定高校监察的地位、功能、职权、对象,不仅是高校监察工作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高校领导者应当清楚和重视的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有利于高校行政监察机构发现问题,并有效地解决问题。 (一)地位

高等教育管理学认为,高校管理活动是一个多边的、有程序的、有控制的活动流程。每一项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是由计划、执行、检查、总结四个环节组成。当中,检查是学校管理的中继环节,它的意义在于对工作的推动,对计划预见性的监督和检验,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检查”两字所表示的内容与“监察”两字的主要含义(监督)以及监察的方式(监督检查)基本相同。行政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最具专门性、综合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应当说,高校行政监察机构是高校为科学有效地管理学校而设置的职能机构,它是高校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的重要组织形式。

(二)对象 所谓监察对象,是指监察机构可以对之实施监察活动的组织和人员。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就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对高校而言,纳 入学校行政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应为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其行政干部和学校任命的其他行政负责人。包括学校校一级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人事处、教务 处、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等,如二级学院正副院长、系(部)正副主任、校属实验室正副主任、图书馆正副馆长、网络中心正副主任等等。同时,行政监察对象还包 括学校拥有一定管理权的行政组织或部门。

(三)职责

参照监察部和《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教监〔1990〕002号) 的有关意见,高校监察机构应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受理对监 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四、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五、协助 学校相关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 二、 当前高校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行政监察机构的地位、对象和职责虽早有明确的规定,但近年来,随着高校教育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实践中高校行政监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例如,基建工程腐败案件高发,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亟待完善。近年来,在高校大学城、新校区建设的同时,发生在高校工程建设、物资 设备采购中的腐败案件也屡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反响,也给高等教育事业带来了负面影响。再如,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漏洞突出。近两年,高校科研经费管理、 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已经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以及高校自身的重视,一些违纪违规案件被查处。这些问题和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科研项目争取中 的“权钱交易”,通过“权力”、“人情”、“关系”争取项目课题,项目经费中参杂“联络费”、“公关费”、“回报”等附加成本;二是科研经费真正投入科研 的比例低,大量的科研经费没有用在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上,而是用在会议、出差、感情联络上;三是在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上,重项目经费总体“进校”或“经 过学校”的数量,而对学校及科研人员实际参与科研活动的质量关心较少;四是在科研经费报销上,张冠李戴,名实不符的现象十分普遍,科研经费成为少数人的 “小金库”;五是科研产出效率低,对高校教师的科研活动,学校普遍不计消耗的水电费、房屋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科研人员的工资津贴等,科研成果也仅仅满足 于纸面鉴定,科研成果转化的实际效益并不明显。 (二) 管理行为不规范。一是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等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二是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环节审批、重大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调 研、论证,决策过程缺乏科学合理;三是管理措施不落实,突出表现为行政不作为问题,即部门及人员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规定的职责等。 (三) 案件处理程序不严谨。一是对信访件的处理程序存在弊端,使得一些信访件无人处理或反复处理。有些信访举报人基于各种考虑,往往把信访件寄到上一级或更高一 级的监察机构,根据目前的工作程序,上级监察机构往往只根据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将该信件层层转发到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监察机构,对高校来说就是被举报人所 在学校的监察部门,而实际上有时举报的内容早已在该校的监察部门处理过或根据信访件的内容并不属于该校管辖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转发信访件的行为实际上就 失去了意义,不仅耽误了增加了行政监察机构的工作成本,也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当前查办案件的难度增大。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违纪违法案件的 隐蔽性增强,办案难度随之增大。 (四) 对行政监察部门工作重视不够。行政监察作为一个行政监督部门,无论从管理学还是工作实践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虽然近年来,随着《行政监察法》的颁布,人 们对于行政监察部门的职能和作用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传统观念仍然对行政监察部门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一方面,是对行政监察部门的重视程度不 够,认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多了,会给学校的整体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将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种形式上的工作,认为只要监察部门的人到了,监督检查 的过程走了,就可以贴上廉政的标签了,而对被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真正重视起来。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监管对象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干部的监督缺少有效举措。特别是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从高校发生的腐败案件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看,腐败行为往往是发生在程 序和过程之外,发生在八小时以外。一些干部置学校教育于不顾,对八小时以外的活动缺少严格的自律,监督部门又缺少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能不能自律只能靠自 觉,导致一些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做下许多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的事情。此外,对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缺乏实查力度。少数干部在个人及子女的婚丧嫁娶、购买 小汽车、住房等重大事项尚不及时、不如实申报。二是对科研人员科研活动的监督环节薄弱。一方面这项工作涉及到学校科研、财务等多个职能部门,更涉及国家科 研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完全靠纪检监察单方面力量监督检查,势单力薄。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科研人员就其身份而言,属于教师系列,不属于监察对象 的范畴;即使个别科研人员处在管理位置,往往在思想上对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加之又为学校各院系的业务骨干,行政监察的职能在这个环节上几乎形同虚设。 (二) 教育制度方面的原因。由于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特殊性,高校基层党支部活动,教职工面上学习教育活动比较薄弱。高校实施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制度后,教职工的 教学、科研工作考核依据主要是教学、科研工作量。由于高校扩招,学生数量增加,加上教师数量补充的不及时,高校师生比例的矛盾加大,教师疲于上课;科研人 员也要经常参加科研活动,使得高校基层教师党支部活动和教职工面上活动难以正常开展,直接影响到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效果。 (三)法规制度方面的原因。例如在信访问题上,信访程序不健全,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在案件移送等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 (四)体 制方面的原因。行政监察工作缺乏有效地激励机制。行政监察工作,在一定职能上是对权力的监督,对案件的查处,对人的处分,为了保证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可 能在很多情况下被认为是“挑刺的”。实际工作中的这种困难给行政监察部门工作的人员无形中造成了一定的压力,长此以往,对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是一 种打击。加之,如果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流动没有一定的机制保障,待遇方面如果再缺乏激励机制,就更容易造成人们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偏见,监察人员积极性受 挫,从而不利于行政监察工作职能的真正发挥。 四、加强和完善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立足防范,建构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要使高校行政监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立足防范,构建一种高效、长效的反腐倡廉 运行机制。包括:一是强化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正面激励机制。为了发挥正面激励的作用,要建立适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的奖励制度,将干部的升降奖惩与本 人能力素质和业绩挂钩。二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通过党内法规和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完善来加强党内监督,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人事、财 务、基建、国有资产、组织等管人、管物、管钱、管基本建设的部门的监督,在强化这些部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纪检监察对其的监督制约职能的同时,还要加强 群众监督制度和网络建设。三是增强惩处机制。建设卓有成效的惩处腐败的制度,通过提高案件查处率,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注重惩处法规、制度等的刚性要 求,强化威慑效应;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尤其要加大经济惩处的力度,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腐败分子身败 名裂。近几年,在高等学校查处了一批腐败案件,对高等学校的广大党员干部就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各项制度。一是完善行政监察法的相关内容,加强高校行政监察职能。一方面行政监察法可参照其他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的移送、移转程序,信访的受理程序有更加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对事业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职能,包括一些监督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要 认真总结制度建设工作,在系统梳理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具体制度。按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改革发展新情况相适应的要求,推动有关部 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干部人事、财务管理等各项改革,从制度上更好地深化源头治理,拓展反腐倡廉工作领域。要把制度的建立、完善贯穿于 教育、监督、惩治、改革等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之中,不断增强制度的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制度的规范性。制度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 定性,要通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干部、职工不能腐败。当前要重点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校务和院(系)务公开制度,建设工程、仪器设备采购、图书教材、药品采购招投标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教职工评议机关、评议干部的制度,校(机关部处)、院系领导接待制度,信访督办制度等。 (三) 提高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针对性,促进各项行政管理科学健康发展。一是必须将学校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作为监督的重点。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的 特点,确立监督工作的重点,使监督工作始终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进行,确保监督工作始终为学校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服务。二是必须根据监督对象的 特点有针对性的监督。学校监督工作几乎涉及学校的方方面面。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监督工作必须根据监督对象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监督方案,才 能提高监督工作的时效性。三是必须根据监督的不同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要善于研究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教训,即使发现监督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研 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 (四) 改进行政监察部门用人机制。一方面要保证行政监察部门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对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一 定期限内实行轮岗制度和待遇方面的激励机制,使高校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机会并愿意到到行政监察部门进行锻炼,同时也使行政监察部门的人员能够在不同的部 门增加更多的实践经验。这样既有利于高校各职能处室对行政监察部门的工作增强理解,增加信任,促进学校的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对管理人员也是一种 思想教育,使这些从监察部门走出去的管理人员在其他部门工作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注重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这也将对行政效能的发挥起到一定的保证作用。 (西北大学高教发展研究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