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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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   分享到:
 

第一条 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改进领导作风,密切党群关系有着重大意义。学校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专兼职干部必须重视和做好信访工作。 

第二条 群众通过信访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要求、建议、批评、举报、控告、申诉,是宪法、党章规定的民主权利,也是师生员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各级组织应保障群众行使这种权利。 

第三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正确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实行分级分工、归口办理的工作责任制。 领导和机构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信访工作,经常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直接接待和处理重大的信访问题。 

第六条 校纪委、监察处必须配备专职干部负责信访工作,各总支纪检委员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负责信访工作的干部必须由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同志来担任。信访干部应参加必要的培训,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信访工作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涉及要到校外调查的问题,按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 校纪委、监察处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受理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

 2、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3、向有关单位交办或转办来信来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其办理的情况。

 4、直接处理涉及处级以上干部或重大的举报、控告和申诉。

 5、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问题由纪委监察处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

 6、定期研究群众信访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 总支、院(系)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直接接待和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2、受理校纪委、监察处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及时上报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3、受理校纪委、监察处转办的来信来访事项,查处结束后应向来信来访人或单位及时答复查处结果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校纪委、监察处。

第十条 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1、对于师生员工的申诉,要认真调查、核实,妥善解决,处理意见要同申诉人见面。 2、对于群众的举报和控告,要认真进行调查。对一般问题要批评教育;对确有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要通知举报、控告人。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诽谤诬告他人者,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承办来信来访的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特殊情况要求限期上报处理结果。到期未能上报的,必须说明情况,否则要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对来信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官僚主义态度顶着不办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的保密纪律,保护举报人,严禁把群众举报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给被举报、控告的单位或本人,或泄漏举报控告人的姓名。如果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过程中有关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材料、记录、文件等,要整理归档,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来访人员要进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如实反映情况。对于无理取闹的来访人员,要批评教育;对于严重防碍公务者由公安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