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归档工作,是所办案件历史的证明,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保证案卷相关资料的完整,才能充分体现案卷的历史价值和案件工作的科学与规范。现就案卷归档工作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应归档的资料
1、有关的书面举报信件,电话举报笔录等资料;
2、来信来访过程中的信访者、受理者、信访形式、信访内容、信访结果等资料;
3、立案报告及审批手续、实行“两规”、“两指”等有关原始资料;
4、办案组织机构情况的资料;
5、原始的谈话笔录,调查取证的材料及有关账务、票据等原始件或复印件;
6、违纪人员的思想认识、书面检查等有关资料;
7、违纪人员签字的“违纪事实”材料;
8、违纪人员对违纪错误事实的书面申诉材料;
9、案件调查报告;
10、审理组经审理形成的审理报告;
11、党、政纪处理决定;
12、国家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建议书,处罚通知书、传询、拘留、逮捕通知书,法院的判决书等司法文件;
1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入卷顺序原则
1、按先主卷、后副卷的原则立卷(立卷内容包括由组织形成的“报告”“决定”等材料;副卷则包括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2、按办案过程的时间先后入卷;
3、按办案先后程序,便于查阅的原则入卷;
4、按序排列标题目录和编制页码。
三、归档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1、案卷归档工作责任实行主管书记(处长)统一协调,纪委办公室全面负责的原则;
2、案卷归档工作实行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
3、多人办案实行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归档的原则;
4、归档工作应在违纪人员被处理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有关档案材料。
6、档案由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于安全地点,定期检查,严防毁坏丢失、对发生责任事故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违纪档案一般在纪委、监察处保存一段时间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学校档案馆管理。
四、其他事项
1、本规定自2002年1月起试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7月颁布的《纪检监察工作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