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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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纪委、监察处关于案卷归档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案件归档工作,是所办案件历史的证明,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保证案卷相关资料的完整,才能充分体现案卷的历史价值和案件工作的科学与规范。现就案卷归档工作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应归档的资料 

 1、有关的书面举报信件,电话举报笔录等资料;

 2、来信来访过程中的信访者、受理者、信访形式、信访内容、信访结果等资料;

 3、立案报告及审批手续、实行“两规”、“两指”等有关原始资料;

 4、办案组织机构情况的资料; 

 5、原始的谈话笔录,调查取证的材料及有关账务、票据等原始件或复印件;

 6、违纪人员的思想认识、书面检查等有关资料; 

 7、违纪人员签字的“违纪事实”材料; 

 8、违纪人员对违纪错误事实的书面申诉材料;

 9、案件调查报告; 

 10、审理组经审理形成的审理报告;

 11、党、政纪处理决定; 

 12、国家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建议书,处罚通知书、传询、拘留、逮捕通知书,法院的判决书等司法文件;

 1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入卷顺序原则 

 1、按先主卷、后副卷的原则立卷(立卷内容包括由组织形成的“报告”“决定”等材料;副卷则包括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2、按办案过程的时间先后入卷; 

 3、按办案先后程序,便于查阅的原则入卷; 

 4、按序排列标题目录和编制页码。 

三、归档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1、案卷归档工作责任实行主管书记(处长)统一协调,纪委办公室全面负责的原则; 

 2、案卷归档工作实行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 

 3、多人办案实行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归档的原则; 

 4、归档工作应在违纪人员被处理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有关档案材料。 

 6、档案由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于安全地点,定期检查,严防毁坏丢失、对发生责任事故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违纪档案一般在纪委、监察处保存一段时间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学校档案馆管理。 

四、其他事项 

 1、本规定自2002年1月起试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7月颁布的《纪检监察工作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