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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性假设前提下反腐倡廉的路径选择(西北大学 郝团虎)
发布时间:2010-03-22     浏览次数:   分享到:

(获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和陕西省高校纪检监察学会2000-2005年度全省教育系统反腐倡廉理论研究论文评比一等奖)

郝团虎

摘 要: 政治腐败源于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性善论”把解决矛盾的重点放在私人利益上,强调以德倡廉;“性恶论”则强调以制度安排来限制滥用公共权力的 行为。但“公域”中的个人作为官员,发挥的是“工具”作用,职责要求他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私域”中的个人发挥的是“价值”即利益表达的作用,理性引导 他要选择自己的价值偏好。反腐倡廉是“公域”的问题,要使自利的官员为公共利益服务,首先要解决“公域”中人性的应“善”实“恶”问题。严格界定“公域” 与“私域”、限制公共权力、健全职业道德体系是反腐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腐败;人性假设;路径依赖 政 治腐败从宏观上讲,是指“由于掌握政治权力的整个统治阶层只顾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的政治制度或政治治理的全面败坏。”从微观上讲,是指“公职人员或小团体 为了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或资源的行为。”其特征是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非公共、非规范(不符合公认的法律或道德规范)的运用。政治腐败源于公共权力与 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公共权力代理人利用公共权力为其个人或集团。利益服务是腐败的基本形式。如何防止公权私用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西方主流学派 以性恶论为前提假设,把解决矛盾的重点放在了公共权力上,强调以制度安排来限制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从而找到遏制腐败的现实路径,注重“体制”防腐,强调对 公共权力的外在控制,对客观现实的人为改造,以降低腐败的可能性。中国自古以来,学界和政府的观点主要以性善论为前提假设,把解决矛盾的重点放在了私人利 益上,强调以道德教化来抑制公共权力代理人的不合理的利益要求从而实现倡导廉政的价值追求,注重“素质”防腐,强调提高公共权力代理人的内在修养和个人素 质,强调对主观意识的内省修养,以阻止腐败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一、性恶论假设下的制度安排

性 恶论认为人是理性经济人,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因此,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要防止政府腐败必须对政府手中的公共权力进行制约。 而要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必须在宏观上建立一种机制,以有效地钳制公共权力,使它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服务于公共权力代理人的个人利益。自我利益最大化 的人性假设必然地把对政治腐败的分析纳入了利益分析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下面我们将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性恶论”的人性假设。 (一)“局限存在物”假设——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 德斯鸠认为,人“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和错误,……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情欲的支配。”①因 此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才能介入社会生活。他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 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他又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要想以权力制约权力就要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每个 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权力又称“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又称为司法权力,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人、国家机关来掌握,才能使三种权力既互相制约,又能保持权力的互相平衡。 (二)“官恶民善”假设——人民保管权力     杰 斐逊指出:“世界上每一个政府中都有人类弱点的痕迹,都有腐败蜕化的苗子,聪明人能一眼识破,恶人则慢慢地予以培养和助长。一个政府如果仅仅是委托给人民 的统治者,必然会蜕化变质。因此,人民本身才是政府唯一安全可靠的保管者。”②他认为人类天生有正义感,每个人都有一颗良心,都有为善的本能。但人性中还 有另一面,即自私、贪婪、暴戾和非理性的弱点。由于一般民众无权无势,不可能压迫、掠夺别人,这些弱点就难以表现,而到了权势者那里,这些人性的弱点就有 了经常性地表露的机会和自由。因此在每个政府和统治集团中都会见到人类的弱点,都有腐化蜕变的苗头。权势、地位和奢华生活的腐蚀使统治者和贵族逐渐堕落无 耻以至庸劣无能,他们天性中的善良和公正则归于泯灭。但对人民,他则给予充分的信任和赞美,他认为用善良、诚实的人民来监督政府和统治者是自然和应然的事 情。人民监督和控制政府的主要手段包括(1)人民可自由选择和罢免自己的代表,实行普选制。(2)思想言论和新闻自由,“自由的报纸能揭露政府和官员的不法行为与阴谋,使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帮助民众每时每刻监督政府。”(3)实行两党制。“因为它会推动一个党去监督另一个党,并且把另一个党的所作所为控诉给人民。”(4)层层分权与地方自治。人民自己做不到的事,才委托给政府管理,而且政府级别越高,人民委托的权力应越少,因为政府级别越高,离人民就越远,越易脱离人民。 (三)“政治创租”假设——市场代替权力    布 坎南指出:“政治家和官僚……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同。对于这个简单观点的承认,以及由此对这个观点在现代政治环境中的含义地实 证分析,是进入必定推动立宪改革讨论的更广泛的比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为现代官僚理论和规则理论的洞察力,人们才逐渐意识到新的制度约束的必要性。” ③ 认为在政治环境中,国家代理人同样扮演着“经济人”角色。无论个人还是政府都存在利己主义行为,政府的利己主义动机会产生寻租活动。寻租活动是指人们在某 种制度环境下,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寻租”产生于政治与经济的相互关系中。寻租的结果不是创造社会财富而是导致社会财富的大量浪费, 常见的寻租行为如:政府的特许权、政府配额、政府关税、政府采购、政府订货等。塞缪尔·亨廷顿进一步指出:“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 换”④。在寻租活动中,官员不只扮演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动出击”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寻租理论的倡导者认为政府干预市场导致寻租活 动高涨,并指出“国家干预的程度与腐败程度成正比”。结论是:(1)政府应从经济领域大步退出。经济行为应由市场过程来支配。(2)租将因竞争性的进入而消失,因此政府应通过拍卖的形式使寻租过程公开化、竞争化、租金收入国有化。(3)由政府通过公共政策建立共同遵守的法规以限制寻租企图。 二、性善论基础上的道德教化 性 善论认为人有利他的本性,可以做到先公后私。官员就是利用公共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因此,人民应当相信政府,而不应怀疑政府,应当支持政府,而不应 限制政府。然而正如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所说的“善如米,性如禾,而禾未可谓之米也。性虽出善,而性未可谓之善也。米与善,人之继天而成于外也,非在天 所为之内也”。⑤“天”只给予事物以可能性,要变为现实性必仍待人的努力。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提高公共权力代理人的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即必须从微 观上消除每个人的自私心理,使其自觉地服务于公共利益。利他的人性假设,必然地把对政治腐败的分析纳入素质分析的框架。我国自西汉以来,对官员的人性假设 基本上以善为主。 (一)圣贤假设——以德倡廉,以人治贪   孟子认为人有“四端”,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⑥“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 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⑦就是说,“仁、义、礼、智、圣”这些道德的实质应被看作内在的 “性”,而不是外在的“命”。人只有“修身、齐家”,达到“内圣”的要求,成为圣人、贤人,才能治国、平天下即“外王”。由于最高统治者即“天爵”有“仁 义忠信”的品质,所以不需要对其权力的任何控制与监督。之所以腐败是因为民失其性,“苟不教,性乃迁”,是因为奢生腐而俭生廉。需要圣人贤人用道德去教化 他,用“礼”去规范他们。这里的德是以“仁义忠信”为核心内容的传统的道德。以德“制”国的特点是把“软约束”的道德制度化、法律化,纲常伦理比法律更严 格,更有约束力。因此在反腐败的问题上呈现出三大特点:1.更 相信官,而不相信民。认为官员都是最高统治者选拔出来的圣人、贤人、大人,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圣君贤相草民的划分是其实现等级统治的思想武器。其对腐败行 为的抑制,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监察”,西汉时期的御史大夫府、魏晋南北朝的御史台,明清时期的都察院,都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监督机构,百姓无权参与监督工 作。2.更 相信人而不相信制度。由于官吏有较大的解说权,同一制度会因君主及官吏的执行而异,从而造成制度服从于人的人治特征。西汉时期御史大夫是最高监察长官,弹 劾得当则可取代丞相的位置;魏晋南北朝时,实行“风闻奏事”;清朝规定:正式官员可密折奏事,举报贪官。惩腐工作无章可依,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3.更 相信德而不相信法,防腐的重点在于道德教化,“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⑧德主刑辅是传统政治文化的特征之一, 防腐败主要在于以德劝善。要“正心诚意修身齐家”,以维系官僚体系的统治,要“格君心之非,正心以正朝廷”来制约君权,要“明天理灭人欲”来训导百姓,服 从治理。法律一直处于从属地位。 (二)公仆假设——民主防腐,以德倡廉   认为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日常生活中“甘于清贫”;私生活上要“纯洁、高尚”;与 家人的关系上要“舍小家,顾大家”;在覆行职责上要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秉公办事、铁面无私;在施政上要勤俭节约、休养生息;要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 作则,艰苦朴素;要自重、重省、自警、自励;要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公仆 假设对执政党和政府官员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出现腐败现象的原因主观上是因为政治思想觉悟不高,道德素质不高;客观上是因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还需加 强。因此对于腐败的遏制,主观上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提高道德修养,客观上要加强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消除腐败赖以存在的土壤。因此(1)要以德倡廉。公仆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头脑,要具有毫不利己、专门利用利人的共产主义精神,要自律、自励、提高修养,因此公仆假设更强调以德倡廉,完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是公仆假设前提下反腐倡廉的关键。(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干部自律意识及拒腐防变的能力。先进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抵御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有力武器,是以德倡廉的核心内容。(3)民主防腐。没有人民的监督,公仆也会懈怠,不走群众路线,公仆就会凌驾于群众之上,走群众路线是党的最大的政治优势。民主集中制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1945年 黄炎培访问延安时向毛泽东询问共产党如何跳出历朝历代的兴亡周期率时,毛泽东以为其归根结底都是由奢生腐而丧失政权的。他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 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但毛泽东把民主理解为一种工作作风、工 作方法,特征是鼓励发表不同意见,广泛征询不同意见再作决策。民主并不是一种制度,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三、结论

从 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人性假设的不同,中西方主流学派对腐败产生的原因有不同的理解,在反腐倡廉问题上体现出不同的路径依赖特色。西方以“人 性恶”为前提假设,得出了“制度防腐,法治惩贪”的结论;中国以“人性善”为前提假设,得出了“以德防腐,以人治贪”的结论。两种理论推演为何在结果上背 道而驰呢? 产 生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他们都忽视了“公域”与“私域”间的界限。私人领域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努力有可能导致公共福利的增加,但是在公共领域中这类行为一 定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工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用来表达并实现其个人价值的,而是用来实现公共利益的。另一方面,公共领域中对公共 权力代理人的道德要求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督成本,但在私人领域中这种要求是无法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模式的。私人领域中,人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追 求者,是“性本恶”的,这既是一种“实然”,也是一种“应然”;而在公共领域中,政府应是“公共利益”的代理人,但实际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一部分人利用公共 权力为私人利益服务。那么,如何防止这种腐败现象发生呢?我们只能从公共权力的角度着手。其一,制定限制公共权力的制度与机制。政府对于人民而言,始终应 处于工具状态,政府是被设计的,被制约的,能被恰当运用的社会的工具。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国家是一种“制度”结构,其职能是生产和出售一种确定的社会“产 品”,即公共与安全。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制度是博弈的结果:制度安排,不完全取决于效率或经济的原则,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规模不同地 位的利益集团与统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 来减少不确定性。通过博弈建立的制度是各方利益的代表而不只是统治者利益的代表。同时制度一但建立,就会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制度图式,以消除公共权力的 非规范性运用,它会减少官员行为的随意性,这就大大降低了腐败的可能性,从制度约束权力的角度出发,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1)承认官员也有自利动机,他们实现自利是基于成本收益计算的理性选择。我们既要通过契约内安排(工资、奖金)满足官员合理的利益要求,又要通过制度限制官员利用公共权力谋求非法的个人利益。(2)政治规则设计者们可能会操纵所发明制度的有关信息,因此规则设计的努力应采取一种设计与选择分开的办法:即规则的采用当由那些不参与设计制度的人们来择定,以防止制度出现利益倾向性。(3)要把个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元,分析个体产生腐败行为的动机和条件,罗伯特·克利特加指出:腐败的动机=(贿赂所得―道德代价―查处概率X所受制裁)>工资收入+廉洁的道德满足感;腐败的条件=垄断权+任意处理权+责任心差。以制度约束权力从而实现遏制腐败的目的在现实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制度告诉个人能够、应该、必须做什么,或是相反”这种限制或制约是维持社会良性发展的必备条件。它削减了公共权力代理人的自由裁量权,并极大地缩小了腐败产生的空间。 其 二,对正在行使职权的公共权力代理人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约束。愈是完备的制度、法律,愈要靠高素质的人来执行,没有高素质的执行者,再好的制度也起不到好 作用。如果不重视道德建设,社会上多数人道德水平低下,只想钻制度的空子,只顾损人利己,那么制度的维护和监督成本将越来越高。制度冗繁而导致的低效率已 经成为西方,       只 有法德兼治,互为补充,才能真正遏制腐败的产生。日本学者大木雅夫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 可,也不可偏废”因为“承担这些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事物的,当然不会是人以外的神。在这里,德治主义可以被赋予新的意义,即并不希望产生一位圣明天子,而 是对分担三权的‘治者’必须有德的要求。在法被要求伦理化,运用法的法学家们亦被要求高度伦理性的今天,有必要在新的意义上把握法治主义和德治主义,并使 两者相辅相成”。但,这种职业道德要求不能超越公域的界限,即我们不能强求公共权力代理人“甘于清贫、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把公共权力代理人的个人生活 和履行公职的行为混为一淡,要求他固守清贫,不将他的履行职责的表现和其个人利益挂钩,对公共权力代理人的道德要求就会超越现实,脱离生产关系状况,就无 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建立起社会主义背景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及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是我国反腐工作面临的历史性课题。公共权力的内在结 构关系与公共权力代理人的素质同样决定着反腐败的效率。 注释①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页。 ②美.《杰斐逊选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54页。 ③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④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 ⑤中.董仲舒著:《春秋繁露·卷十〈本性〉》 ⑥中.孔子著:《论语·为政篇》 ⑦中.孟子著:《孟子·公孙丑上》 ⑧中.孟子著:《孟子·尽心下》 参考文献: 【1】         秦德君.制度设计的前在预设.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J,2002.4 【2】         曹希岭.杰斐逊关于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思想.南京.《学海》J,2002.5 【3】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