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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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14     浏览次数: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全校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程序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有序、有责必问,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等原则。 

第三条 学校所属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及适用 

第四条 校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学校决定,令不行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重要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五)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学校利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置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师生反映强烈的;

 (七)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私立帐户、私存帐外资金,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学校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

 (八)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九)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

 (十一)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

 (十二)违反审批程序制作公文、签定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鉴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或者学校秘密事项的;

 (十四)学校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类别和方式:

 (一)对科级及以上干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对一般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口头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上述同一款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受到责任追究的有关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追究责任行为或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科级及以上干部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对一般工作人员采用口头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对单位采用责令限期整改的方式追究责任。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科级及以上干部采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对一般工作人员采用书面告诫、通报批评的方式追究责任;对单位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科级及以上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追究责任;对一般工作人员采用调整工作岗位、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追究责任;对单位采用通报批评的方式追究责任。 

第七条 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或者单位,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酌情扣发责任人1—6个月的奖励津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追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追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者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 领导责任包括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作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凡属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需追究责任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个人在决定中所起的作用追究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行政是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照干部和职工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学校成立由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按照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处级干部和单位发生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或情形,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要主动及时向学校追责决定机关提供情况说明书面材料,追责决定机关作出追责指示,由联合调查小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由组织部门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科级干部发生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追责决定机关,追责决定机关作出追责指示,联合调查小组在做进一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一般工作人员发生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追责决定机关,追责决定机关作出追责指示,联合调查小组在做进一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稳定安全偶发事件责任追究,当事单位按预案处置同时要及时向学校追责决定机关提供情况说明书面材料,追责决定机关作出追责指示,学校成立由监察、组织、人事、稳定安全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由稳定安全主管部门依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管理权限,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调查小组要认真听取被追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一般情况下,处理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上应有被追责对象签署的意见。

 (六)被追责单位或个人对追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追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追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一般工作人员的口头告诫,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科级干部诫勉谈话,由党委组织部和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同级党组织实施;处级干部诫勉谈话,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或纪委书记实施。 

第四章   回避及责任 

第十六条 追责调查人员与被追责调查的单位或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单位或人员亦有权申请有关调查人员回避,并由调查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调查主管部门发现调查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作出令其回避的决定。 

第十七条 追责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另行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各自工作责任追究措施。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按照《西北大学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执行。对专职教学、科研人员有关方面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聘人员的责任追究由聘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