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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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听原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谈破解监督困境
发布时间:2011-03-28     浏览次数:   分享到:

近日,《南方周末》刊登了《“我当纪委书记,市委书记也不敢监督我”———死刑官员曾锦春对话反腐学者》一文,提到曾备受关注、于2010年12月30日被执行枪决的湖南郴州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曾锦春尚在狱中等待判决的时候,知名反腐学者王明高等人到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看望他,并与他进行了数次长谈。 在这次对话中,曾锦春就自己的经验教训提了几点意见:一是党委分工上,不要让纪委书记插手别的事。二是纪委书记任职不能超过两届,更不能在本地任职超过两届。三是上级纪委应该直接对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行使监督权,专门成立监督局,只监督纪委工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谈到关于用什么方法来“加强对纪委和纪委书记的监督”时,他着重强调的却是“舆论监督”,他认为“还是舆论监督很有价值,也很有作用。其他监督流于形式,没有威慑作用”。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我以为曾锦春此言的确总结了平生的最深刻的经验和人身感悟,值得我们深思。曾锦春作为纪委书记却因为自身搞腐败而落马,曾经引发过舆论热烈讨论“谁来监督纪委书记”的困境问题,我以为,他的回答是解决这一困境最好的答案之一。 按理说,在理论上,在体制内部,对于纪委书记的监督仍然存在,比如纪委书记在同级市委书记的领导之下,纪委书记接受同级市委书记的监督,再比如同级的检察机关也有权对其监督。但实际情形是什么样呢?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在外界力量“针插不进、水泼不入”之下,已经成为权力的分肥。曾锦春提到:“李大伦作为市委书记多少有些违纪,他也不敢监督我,怕我向省纪委专门报告”。 权力监督之所以异化成为权力分肥,恰恰与权力监督的高度封闭性,而又缺乏来自权利的监督,来自舆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息息相关。 在李大伦、曾锦春管制之下的郴州,是一个本地媒体不敢监督、外地媒体无法监督的舆论监督真空。时任郴州宣传部长的樊甲生号称“新闻灭火队长”和“三不准”宣传部长,前者源于其利用自己掌管“舆论生死大权”在第一时间对矿难进行封锁,后者源于郴州市委宣传部在其主持下,下发了一个“三不准”文件:即不准给外来媒体提供新闻线索;不准接待外来媒体记者;不准与外来媒体记者串联、合作等。有如此高度的对舆论的控制与封杀,不让权力监督成为权力自肥也很难。 而曾锦春提到的“还是舆论监督,很有价值,也很有作用”,其实不用他提,我们也知道,因为这基本上就是一个常识。权势熏天的纪委书记也害怕舆论监督,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某些官员愿不愿意承认温总理所讲“应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常识,更愿不愿意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落实“十七大”所说的保障人民群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决策权”!(来源:南方网) 相关新闻:原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枪决 核心提示: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 “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图) “纪委书记第一贪”曾锦春涉嫌受贿案受审。资料图 “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图) 郴州“三不倒”纪委书记与黑恶势力示意图。资料图 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12月30日电 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上便利,在有关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女、情妇(均另案处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40余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其中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29万元。曾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来源: 新华网(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