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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 西北大学关于在公务活动中厉行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0-03-23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在公务活动中做到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根据中央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关于严禁在公务经济交往活动中个人谋利问题: (一)严禁利用转让经济合同、出租校产、借用银行账户、支票、公章、营业执照及代开发票等手段,个人从中谋利; (二)严禁在购销活动和承担工程业务活动中,采取以少报多、抬价压价、购买伪劣产品或提高工程造价、降低工程质量等手段,个人从中获取酬金、提成等非法利益; (三)在公务经济交往活动中,获得的手续费、折扣、提成等收入,应如实上交学校财务,严禁单位、个人据为己有; (四)严禁工程招标中的有关人员向投标单位或个人透露标底和有关信息,从中获利。 第二条   关于禁止用公款支付个人负担费用问题: (一)禁止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学习、培训费用,禁止用公款报销个人消费的其他费用; (二)禁止用公款装修、购建、包租房屋供个人私用; (三)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用名义长期占用校内外相关单位的房屋、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为己所用; (四)禁止公车无偿私用。 第三条   关于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正确行使公务宴请问题: (一)在干部调配、人员录用、考核晋升、职称评定、招生录取、奖贷学金评定、评优等工作中,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 (二)在房屋建筑、装修维修和建筑工程改造等各项活动中,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及个人的宴请; (三)在采购设备仪器、实验材料、工程材料、办公用品、生活用品、药品器械以及其他经济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经销单位及个人的宴请。 第四条   关于公务活动中严格控制礼品赠送及礼品接受的管理问题: (一)公务活动中,一般不得赠送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二)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并经过主管领导批准; (三) 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贵重礼品应按物资管理规定分别登记造册管理。以学校和学校各职能部门名义接受的贵重礼品由校办负责登记管理;以院系 名义接受的贵重礼品由各院系负责登记管理,并将登记表交校办存档。校办每年要将礼品收交登记及处理情况公布一次,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关于公务接待坚持节俭问题: (一)公务接待活动,要坚持有利工作、热情友好、节俭务实的原则,不铺张浪费,不互相攀比; (二)公务活动需要安排食宿的,应就近在校内宾馆、招待所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简化接待程序。严格控制就餐标准,午餐原则上以工作餐为主,不饮酒;晚餐及其他时间提倡用本地特色食物和酒水招待客人; (三)公务接待开支,应报主管领导批准,按相关财务规定报销;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用公款举办宴请活动; (五)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六)不准用公款安排旅游。 第六条   关于严格控制公款出国(境)问题: (一)严格控制公款组团出国(境)访问考察活动。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任务目的的出国(境)活动,严禁报批。严禁以各种名义,绕过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境)报批手续,更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办理公款出国(境); (二)确因公务需要组团出国(境)的,要严格控制出访人数,节省开支。出访前要落实经费来源和用汇数额,严禁超支; (三)领导干部参加组团出国(境),应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出访必须是与自己主管业务有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访问,按程序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关于严格控制会议、庆典活动问题: (一)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无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 (二)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确有必要并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提倡就地开会; (三)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经过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要坚持节俭、实效的原则,不得讲排场、搞攀比、滥发纪念品; (四)校级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个人一般不得擅自参加庆典活动。 第八条   关于领导带头和严格监督检查问题: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领导干部对所管辖单位和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要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财务、审计部门对涉及经费收支项目要严格把关,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宣传部门要抓好本规定贯彻落实的宣传工作,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纪委与监察部门要协助校党委和行政做好贯彻落实本规定的工作,经常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党发〔1998〕29号文件即行废止。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 西    北   大   学 20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