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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关于纪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0-03-23     浏览次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校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学校有关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倡廉合力,促进我校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委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与要求,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学校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第三条 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坚持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中央、陕西省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精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围绕教育、制度创新、监督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等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根据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并督促检查。 第六条 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和检查,研究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问题,并结合学校实际,及时向校党委提交书面调研报告和建议意见。 第七条 精心组织,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 完成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安排的其他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组织协调的程序

第九条 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主管领导确定;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报校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关单位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或申请,由纪委决定或报校党委决定。 第十条 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单位实施;如有急需组织协调的事项,也可采取当面通知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但要做好记录,留案备查。 第十一条 纪委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汇报、调阅有关材料、座谈、实地了解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委要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纠正,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在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纪委报告。纪委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或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协调解决。

第四章   组织协调的保障

第十三条 校党委要加强对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第十四条 纪委应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关系,支持和指导有关单位的工作,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支持和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时完成,并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西北大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党发〔2000〕18号),对本单位的反腐倡廉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要求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其职责的,由校纪委对责任人提出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并责成限期整改;情节较严重或给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 200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