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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掌来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10-03-23     浏览次数:   分享到:
纪发[2006]01号 朱掌来,男,1947年7月生,汉族,陕西宝鸡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入党。原为西安市523厂工人,1986年12月调入西北大学印刷厂工作,1987年5月13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任命其为印刷厂厂长(正科级),享受干部待遇,1994年4月26日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朱掌来享受副处级待遇。 朱掌来主要的违纪违规事实是: 1、违规办企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文件)中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朱掌来身为西北大学印刷厂(国有经济性质)厂长、法人代表,于2004年3月16日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私自成立了陕西大泽印务有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西北大学印刷厂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同属印刷行业。朱掌来的上述行为使校印刷厂的正常业务受到损害。 2、违规处理校印刷厂设备。朱掌来做为学校的一名正式职工和校办企业的管理者,本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尤其在企业的管理活动中要按章办事、规范操作,但是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朱掌来在未报主管部门批准、也未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自己估价,以较低的价格自行处理了印刷厂的11台设备,给学校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违反了校发(1993)产字第006号文件第七条“各企业固定资产对外调拨、投资、捐赠或报废必须报校产业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之规定。 朱掌来身为党员、国有企业领导,不认真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条规,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管理活动中决策随意,缺乏民主,致使违纪违规的事情发生。事情发生后,朱掌来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有了较明确的认识,承认自己的违纪违规事实,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愿意弥补因处理设备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组织的处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之有关规定,经校纪律检查委员会2005年12月9日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经党委常委会2005年12月29日会议批准,给予朱掌来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中共西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