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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七条“禁令”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   分享到:

省委七条“禁令”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本报讯 (记者 郗望 通讯员 杨江伟)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日前,省委制定了七条“禁令”。 这七条禁令是:

一、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党员领导干部遇有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向其送钱,要坚决拒收,推 不掉的,要立即上交组织。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免职,再视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不许“跑官要官”。凡发现党 员领导干部有“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对“买官卖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 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把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尤其是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杜绝“带病上岗”、“带病提职”问题作为重点,严厉整 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三、不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 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6条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不许参与赌博。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开除党籍。

五、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 敛财。对违反者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 籍”的规定,严肃查处。

六、不许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标小汽车。凡省级部门、市、县党政领导乘坐的超标小汽车都要坚决清理,凡今年购买的超标小汽车一定要 查清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今后,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标小汽车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第三款“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处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 要参照执行。

七、不许违反规定多占公有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多占公有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搞变通。多占的公有住房一定要清退,该纠正的一定要按 政策纠正到位。拒不纠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9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处理。